其实商标驳回有很多原因是由于大家不了解商标到底哪里出了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说一说!商标驳回有哪一些原因!
商标驳回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根据商标法规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不符合商标注册的两组要求,通常称作商标驳回的绝对事由和商标的驳回相对事由。商标驳回绝对事由如违反第10、12、13、16、32条等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禁止注册且禁止使用;商标驳回相对事由如第11条等。另外,新商标法引入了善意概念:“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概括来说,你的商标之所以被驳回,原因可以归为:不具有显著性、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在先权利冲突、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近似等,给您简单介绍如下:
1、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合法性非法标志即与下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其他国家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或军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表明实施控制、质量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
·“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带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法律上对“不良影响”尚未定义。然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西方概念中的“公共秩序”。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用作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或地名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非功能性 商标注册费功能性要求特指三维标志,若其仅仅源自商品/服务功能性特征、或为取得特定技术效果、抑或为赋予商品实质价值,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3、商标注册驳回违反商标注册显著性 显著性指商标标志必须是可区分的,必须能使某人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分。要达到这个要求,标志仅由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构成的标志组成,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缺乏显著特征是不够的。 当然,如果某商标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变得容易识别,并获得显著性,则解决了上述“缺乏显著特征”的问题。
4.商标注册驳回攒在与在先权利冲突 此类他人在先权利包括:相同的或相似的在先商标(如已注册的商标、未注册而已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向中国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而在前使用的商标、同类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在先权利还可以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