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监督收付;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
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企事业单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民 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他单位持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
外汇局应当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的开户、收付等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或者取消外汇账户开户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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