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公司章程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义乌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义乌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义乌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义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义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义乌公司或以义乌公司的名义进行。
义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义乌公司章程是义乌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义乌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义乌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义乌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义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义乌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义乌公司可以依据义乌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义乌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义乌公司发生关系,则义乌公司不能依据义乌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义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义乌公司章程是义乌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义乌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义乌公司章程,义乌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义乌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义乌公司章程对义乌公司提起诉讼。
义乌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义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义乌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义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义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义乌公司可以依据义乌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义乌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义乌公司章程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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